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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将“小三”23.5万元交给原配妻子要求全额归还,获支持

丈夫将共同财产23.5万元捐给了“小三”。原配起诉“小三”,要求全额返还。 “小三”否认与丈夫有不正当关系,而丈夫则承认自己有不正当关系。哪一个是对的,哪一个是错的?这是发生在广东东莞的一起民事案件。东莞法院经过二审,最终认定丈夫与其“小三”存在不正当关系,并认为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“小三”。 ,违反公序良俗,捐赠无效。原主有权要求“小三”全额返还,原主胜诉。

丈夫给“小三”转账20万余元

兰(妻子)和邓(丈夫)相识后,于1999年登记为夫妻。

2013年5月,兰女士得知丈夫向一位名叫杨某莲的女子捐了大笔钱。

2011年4月,邓某从其账户中提取12.8万元,立即存入杨某账户。 2011年10月,邓某从其账户中提取现金10万元存入杨某账户。 2013年4月,在美宜家商场,邓某利用商场内的拉卡拉金融工具向杨某连转账7000元。

兰后来从丈夫的姐姐和弟弟那里得知,2010年底左右,邓某在网上认识了杨某莲后,开始出现异常行为。

兰女士认为,上述三笔款项是丈夫送的礼物,理由是邓、杨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。这三笔付款没有任何合法目的,他也不知道。

经多次交涉无果,兰某于2013年6月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邓某、杨某的非法捐赠无效,并要求杨某退还人民币捐赠财产。 23.5万元及相应利息合计26万余元等

大家都坚持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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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从成为被告后,杨某莲就有了意见。她认为,自己与邓某某之间不存在送礼行为,也不存在所谓的不正当男女关系。她解释说,2011年4月的12.8万元是邓偿还的贷款; 2011年10月的10万元是邓代杨存入的存款; 2013年4月的7000元是杨某存入的存款。某某先把现金给了邓某,邓某刷卡后转给了杨某。为此,杨某连在庭审后提交了邓某连出具的证明,其内容与杨某连所说的钱款来源基本一致。

兰某向物业公司提出调查取证申请,请求法院调取邓某出入东莞某豪宅204室杨某连住处的监控录像,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、购房合同、天然气供应合同,杨某连腾讯微博截图证明,邓某频繁出入杨某住所,为她的住处开启天然气,并自称是杨某女儿的父亲。

对此,邓某承认,他与杨某购买的204号房屋签订了管道燃气供应合同,并帮助杨某开通了该房屋的天然气供应。他还承认兰提交了他和杨之间的手机短信。内容的真实性证实了杨某莲腾讯微博上的照片是她自己的,并且她自称是照片中孩子的父亲。

杨某莲承认微博照片中的男子是邓某,但否认邓某是孩子的父亲,称父亲是她的前男友。同时她表示,她和邓是朋友,不清楚邓为什么自称是她女儿的父亲。

法院判决情妇返还捐赠财产

东莞市第一法院认为,兰某认为涉案三笔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。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这三笔付款是否视为礼物?法院认为,杨某连声称首付12.8万元是邓某某偿还贷款,但未能提供该贷款的证据,故不能证明杨某某与邓某某存在贷款关系;第二笔10万元转给了杨某。杨声称负责人是邓,钱是杨个人的。但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10万元是无故转交给邓某并存入她的账户的。这与普通人的日常行为不符。行为习惯的,法院不予受理;第三笔7000元,杨某莲声称这是杨某莲支付现金给邓某莲办理业务,并用邓某莲的卡将钱转入杨某莲的银行卡,如果杨某莲支付现金7000元给邓某某委托邓某某办理装修工程款。按照常理来说,这7000块钱就已经花掉了。邓某某不再需要支付杨某某7000元。杨某某的说法自相矛盾广州请私家侦探,法院不予采信。 。

法院指出,兰声称这三笔钱是邓的礼物。杨和邓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东西不是礼物。法院受理了兰某的诉讼请求。兰上诉称捐赠无效。本案涉案三笔款项为兰某、邓某的共同财产。邓某未经兰某授权或批准,将共同财产捐赠给杨某,应属违法行为。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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